承诺和单方面承诺的区别有哪些呢
单方面承诺是指表示意图人向对方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某种权利的意图。承诺意味着被要约人同意要约。一般来说,要约已被要约人承诺,表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宣布成立。
单方面的承诺是当事人一方的意图,承诺是对另一方意图的同意。
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不能构成承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这需要解释三点:第一,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若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承诺必须由特定人作出;若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人不具备承诺资格;第二,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第三,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承担的原因可以从要约的约束力或意义上解释。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通过对话进行的,应及时表达承诺的意思,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进行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被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条规定揭示了承诺的内容要求,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所谓内容一致性,具体表现为:承诺是无条件同意的,不得限制、扩大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拒绝要约并制定新要约(或反要约)。但是,承诺的内容不需要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或完全相同,即允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变更。但民法典还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可以看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反对;二是要约明确表示不得变更。
民法典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原则上,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作出。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约人对通知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通知。
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则该行为也构成承诺。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构成承诺的行为主要是指供应商在收到订单要约后的行为。简单的沉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但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这样承诺,也可以作为承诺。
单方面承诺是指表示意图人向对方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某种权利的意图。承诺意味着被要约人同意要约,承诺不得超过要约的内容。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