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偿还债务而不偿还债权人应该向谁借钱
债务的关键是正确认识这种行为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方代为履行。
案例:2001年12月7日,仓某立据向李某借款,据说今借人民币3万五千元,时间一年,月息按1.5%计算。仓某,2001.12.7”。到期时,仓某未能偿还。2003年9月15日,当李向仓某单位要钱时,该单位负责人邱某主动承诺为仓某还1万元,并在仓某出具的3.5万元借据上注明2003年10月30日付1万元,邱某,2003元.9.15”。逾期,仇某也没有还款。李某提起诉讼后,要求仓某偿还贷款本息2.5万元,仇某偿还仓某转移的债务1万元。
分歧意见:在本案审理中,对1万元债务的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向仓某追索贷款时,仇某主动承诺为仓某还款1万元,并有其亲笔背书证明,应认定1万元债务转让已成立,仇某对仓某转让的1万元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只承诺为仓偿还1万元的债务,可以证明三方没有同意债务转移,属于第三方的履行。仇某不履行债务时,仓某应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债务本息1万元。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债务转让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与第三方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让无效。第三方履行的特点是第三方未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的协议或者自愿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债务在法律上没有转让,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方履行债务。第三人代表当事人履行协议,或者第三人愿意单方面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仇是为了平息双方的现有纠纷,自愿承诺为仓偿还1万元,仓出具的借据也是如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没有债务转移,属于第三方自愿履行。
第二,债务转移,第三方已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全部转移,第三方将完全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债务关系,原合同关系将被消除。在第三方履行的情况下,第三方与债权人、债务人不同意转让债务,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代替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自愿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此,第三方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务的当事人,只能是履行债务的辅助人,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第三方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起诉仇某清偿债务,显然是主体不合格。
第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同意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履行不当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责任。债务转移,由于第三方已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如果他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作为合同的一方自然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是第三人代替债务的履行,仇某未履行约定债务的民事责任,由债务人仓某依法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仓某承担1万元债务本息,驳回李某对仇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