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到承诺。
要约规定承诺期限的,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超过承诺期限,要约无效。
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是口头要约,则必须立即按照一般法律规定进行承诺。口头要约包括双方面谈和电话对话中提出的要约。如果当时不立即接受这种口头要约,那么谈话结束后,口头要约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要约以非对话的形式进行,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何确定承诺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的合理期限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要约达到受约人的期限;第二,承诺的必要期限;第三,承诺通知达到受约人的必要期限。第一段和第三段根据通信方式确定,如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必要的期间。如果要约和承诺通知,路上有非常事件(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延误。),如果要约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考虑确定其达到必要的期限。根据通知的方式,这一承诺达到必要的期限是不同的。如果要约人特别限制其承诺通知的方式,则必须以当地方法为承诺。否则,必须遵循通常交易中使用的方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否必须以电报为答案,应根据要约的性质和特殊事项来确定。第二段是自约到达甚至发出承诺通知的期间,是被要约人审查是否承诺的必要时间。这个时间通常可以人工标准确定,但根据要约的内容不同,内容复杂,审查考虑时间长。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批准的,时间可能更长。这三通常情况,这三个时期可以期待承诺到期,即合理期限。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生效。例如,为了建立一个数据库,A要求B制定一个特殊的计划。乙方在未向甲方发出承诺通知的情况下,开始起草计划,并要求甲方在完成后按要求中列出的条件付款。此时,乙方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方从未通知甲方,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也无效。但如果甲方在其要约中通知乙方随后两周甲方不在。如乙方有意承诺要约,为节省时间,应立即起草计划。一旦乙方开始起草,即使乙方未能立即通知甲方或延立即通知甲方或延迟通知甲方。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不使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和电报应与信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