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交付的有效时间
承诺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到承诺。
要约规定承诺期限的,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超过承诺期限,要约无效。
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是口头要约,则必须立即按照一般法律规定进行承诺。口头要约包括双方面谈和电话对话中提出的要约。如果当时不立即接受这种口头要约,那么谈话结束后,口头要约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要约以非对话的形式进行,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何确定承诺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
1.要约达到受约人期限;
2.必要的承诺期;
3.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必要的期限。
第一段和第三段根据通信方式确定,如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必要的期间。如果要约和承诺通知,路上有非常事件(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延误。),如果要约人知道发生了这种情况,应考虑确定其达到必要的期限。根据通知的方式,这一承诺达到必要的期限是不同的。如果要约人特别限制其承诺通知的方式,则必须以当地方法为承诺。否则,必须遵循通常交易中使用的方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否必须以电报为答案,应根据要约的性质和特殊事项来确定。第二段是自约到达甚至发出承诺通知的期间,是被要约人审查是否承诺的必要时间。这个时间通常可以人工标准确定,但根据要约的内容不同,内容复杂,审查考虑时间长。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批准的,时间可能更长。这三通常情况,这三个时期可以期待承诺到期,即合理期限。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生效。例如,为了建立一个数据库,A要求B制定一个特殊的计划。乙方在未向甲方发出承诺通知的情况下,开始起草计划,并要求甲方在完成后按要求中列出的条件付款。此时,乙方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方从未通知甲方,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也无效。但如果甲方在其要约中通知乙方随后两周甲方不在。如乙方有意承诺要约,为节省时间,应立即起草计划。一旦乙方开始起草,即使乙方未能立即通知甲方或延立即通知甲方或延迟通知甲方。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不使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和电报应与信件相同。
迟到的承诺有效吗?
承诺迟到,又称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在承诺期满后到达要约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对迟到承诺的有效性: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被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承诺无效,只能视为新要约。所谓新要约,是指逾期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它只能被视为一种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一种新的要约。当然,逾期承诺不是否定的。如果要约人仍愿意与被要约人签订合同,只要被要约人及时通知被要约人接受逾期承诺,该承诺仍将具有承诺效力,合同仍可成立。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可以按照正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承诺外,该承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通常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出于意外,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即受约人无过错。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逾期承诺,并表示不接受承诺。否则,承诺已被接受,承诺生效。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承诺交付的有效期等问题的回答。承诺交付的有效期一般在要约中规定。如果承诺期限在要约中规定,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