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购买权和房屋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侵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其他妨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换、出资、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受到处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换、出资、赠与的,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受到处罚。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咨询或其他不了解的事项,可以致电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在线律师回答,律师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