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扩大解释为与租赁物安全有关的人,包括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在一般销售合同中,买方知道标的物有缺陷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卖方的责任,买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租赁合同不允许承租人终止合同。然而,由于承租人知道租赁有危害安全或健康的缺陷,仍然坚持租赁,虽然可以允许终止合同,但在终止合同前,承租人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承租人知道这种危险仍然想租赁,应认为主观损害也有过错,因此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租人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灭失租赁物,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可以终止合同。条件是:部分或全部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不得归咎于承租人;租赁物的损坏和损失程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租赁物的部分损坏和损失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只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入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承租人不能相应终止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共同居民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但合同可以终止吗?我们认为,就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使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死后突然没有依赖,因为他们无法与承租人建立继承关系。但这是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的授权。如果认为不需要这种保护和特殊照顾,自得不继续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可以终止合同,因为他们可以根据与承租人的关系获得承租人的地位。
(四)承租人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不能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能解除合同吗?应当认为,合同终止的关键不在于第三方是否主张权利,而在于该主张是否确实使承租人无法使用和收入租赁物,导致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