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被征用时的注意事项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被征用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赔偿,而实践中的租赁情况更为复杂。至于私有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国家征收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被征收人作为出租人享有法定的单方面终止租赁关系的权利,可以直接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终止时通知承租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没有关于承租人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通过租赁法律关系向出租人索赔。补偿标准可参照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补偿权,但不是征收行为的对手。但征收离不开承租人的搬迁,如果承租人拒绝搬迁,征收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没有将承租人纳入补偿范围。立法意图是简化征收的法律关系。只要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所有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承租人的相关权利,以减少房屋征收部门面临的纠纷。基于此,承租人必须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所涉及的相关权利。对已履行的租赁合同未约定的,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包括:搬迁、安置损失、生产停业损失等,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承租人因征收不能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从收入或者应当赔偿承租人。其中:(1)被征用房屋价值补偿中,承租人的装修部分归承租人所有;(2)因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归承租人所有;(3)因征用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承租人所有;(4)承租人享受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的50%补贴和奖励;(5)合同未明确约定但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补偿项目,承租人享有50%。出租人拒绝支付赔偿的,应当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出租人拒绝支付赔偿的,应当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此外,租赁合同还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允许并授权房屋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就合同享有的相关权利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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