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关于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
(一)《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条件。在终止合同的条件下,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意味着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可以另行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不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
(1)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部分或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承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2)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