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随意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随意终止租赁合同,非法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损坏或者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承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也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承租人的权利是什么?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改善或增加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现有增值部分的费用;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租赁期间因占有或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收入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和收入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租或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租或不支付租金;
8.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9.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全部损坏或损失租赁物,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共同生产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
如何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权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当双方达成自协议生效终止协议或原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后,当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
(二)法定终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通知对方。
(2)法定终止,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来实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主张终止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违约方,合同就可以终止。
(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终止租赁合同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但事实上,无论以何种形式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面对争议,当事人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大多数终止合同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当一方行使通知权时,通知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否认合同终止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不生效,否则合同终止。另一方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仍行使原合同权利的,是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如果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终止,为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规定合同在作出有效裁决前不终止。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承租人能否随意终止合同问题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得随意终止租赁合同。非法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读者需要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