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起诉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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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屋的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者,但租赁房屋的征收也会影响其利益。因此,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应附有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户、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一、私房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管理机关、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
2.公房产权人。
也就是说,国家授权的国有人,通常称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业主必须提供当地产权管理机关、区县机关、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和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理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无法定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是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管理是指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的,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进行调整。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
被拆迁人资格认定的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拆迁公告前是否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的,均为被拆迁人,否则不得认定为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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