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离开物品是否应继续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3条规定: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届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出租人要求承担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腾房使用费的。
由此可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房屋返还出租人。虽然《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级承租人逾期腾出房屋时应支付占有使用费,但同样,一级承租人也应支付双方约定或相同租金的占有使用费。当然,如果出租人损坏承租人逾期未搬出的物品,承租人也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在此提醒大家,逾期腾房违约金条款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租赁纠纷。
承租人在处理时可以及时搬走货物。当房东看到承租人拒绝搬走货物时,他可以要求对方搬走。如果对方不搬走,他可以自己处理。承租人如何正确处理未离开物品的房东,应及时请求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律师从旁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