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的执行异议是什么??
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是指外人在执行程序结束前,享有足够有效的权利阻止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如所有权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的转让和交付),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必要时可列为共同被告)。当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当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救济,保护其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承租人通常是局外人。
二、承租人执行异议的特点
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人的许多权益,每个诉讼权利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同的诉讼权益,其中之一是承租人执行异议诉讼。承租人执行异议诉讼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物权人的真实权益不受侵犯。以下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小编会告诉你承租人的异议诉讼是什么?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执行异议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诉讼请求的特殊性。
承租人对承租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标的物,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诉讼阻止执行标的物,是唯一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阻止执行标的物的诉讼,而不仅仅是确认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交付标的物,以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
承租人执行异议诉讼的启动有法定的前提程序,即承租人只有在执行结束前提出书面异议声明,承租人才能在执行法院作出裁决后提起诉讼。
三、诉讼主体的特殊性。
承租人执行异议诉讼的原告为外人,承租人有权排除执行标的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否认承租人的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三、承租人执行异议的构成要件
1、主要原告:承租人必须享有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足以防止标的物转让和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人和共有人,外人的债权人也可以保护债权。)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外人对标的物索赔的实体权利时,被列为共同被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解释"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实体权利,要求停止执行标的的的,以申请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执行标的的的实体权利的,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2.原因有权排除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异议有:所有权、有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3、异议诉讼期限: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暂停执行异议标的后,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4.范围仅限于财产权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