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及例外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即所谓的销售不违反租赁原则,不能确定或约定的,应当适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与同一标的物上的租赁权并存。买卖不破租原则不适用于先抵押后租赁。但抵押房屋先出租后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的原则。在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如果先查封后租赁,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如果租赁先查封后,可以使用这个原则。
2.次承租人或承租人死亡后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为次承租人。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转租合同当事人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次承租人与房屋出租人无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者或者其他合伙人按照原租赁合同要求租赁房屋的。此时,共同居民、共同经营者或其他合伙人成为承租人,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优先购买侵权时的救济
(1)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法院命令其直接与出租人形成销售合同关系,以避免承租人滥用权利,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规定一定义务,承租人主张与出租人签订销售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者提供担保,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2)出租人在转让房屋前未通知承租人,直接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人在转让房屋前未通知承租人,直接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善意取得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例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售房屋、确定房屋价格、与出租人协商而产生的评估费等而进行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费;二是房屋价差损失。其它损失主要包括寻租费和搬家费。
(3)出租人在房屋转让前通知承租人房屋转让的事实,但通知承租人的转让条件与实际交易条件相差较大,与上述情况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仍权受损为由要求交易合同无效。但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知承租人转让条件明显高于与第三人的交易条件,承租人可以要求确认房屋销售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