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内容真实合法,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是有效的。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鉴于:
北京××北京公司(弃权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公司")合法股东之一,按照公司章程持有目标公司51%(51%)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人)是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20%(20%)的股份。
2003年×月×日,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召开,股东同意并作出决议××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人)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20%(20%)的股份。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公司无条件放弃××目标公司章程优先购买转让股份的权利。
2.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不会撤销,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后悔。
3.本公司同意向北京转让相关事宜××相应修改目标公司章程。
北京××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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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其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人民法院不支持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的。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发表声明。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