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位于深圳市XX区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产权人为(身份证号:);声明人为当前房地产承租人(身份证号:),租赁期限为200年月,声明人无意购买房屋,放弃优先购买权。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如何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又称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买方有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优先购买,但不能改变已建立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应在履行期内;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三是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布房屋销售无效。”
由此可见,这种先买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财产出售时,权利人才能享有其权益。买方在出售标的物时,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承租人作为法定权利,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售房屋的事实时,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购买,即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又称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