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3月17日,某旺铺门面所有人张与承租人李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李承租门面,未经张同意不得转租。2010年底,被告李未经原告张同意,将原告的三个门面租给第三方,收取租赁费。张知道后,多次与李讨论此事。李不仅不归还租赁房屋,还延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2012年8月,张将李起诉法院,要求李归还租赁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接受张的委托后,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认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出租人张有权收回租金,并要求李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张的三个立面转租给他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转租行为无效。最后,法院认定原告张要求确认被告李和第三人的民事转租行为无效,依法支持;然后判决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租无效,解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由被告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