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当出租人不终止合同时,转租关系仍然存在,不受影响;当出租人终止合同时,转租合同是否同时终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没有直接的租赁关系,次承租人自然无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承租人是否可以向承租人提出请求,取决于第二承租人是否善意。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仍与其签订转租合同的,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承租人转租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对第二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一旦承租人知道转租为不同意的转租,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应当终止。
另一个问题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承租人自行转租,本质上是违约行为。此时,国家或地区采用限制主义和差异主义立法模式,允许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按照严格主义只要承租人有自行转租的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这确实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此外,承租人自行转租是否构成侵权也值得探讨。当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时,承租人的转租构成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权。以上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租赁是业主(只讨论业主租赁的情况)通过合同租赁的占有、使用、收入权转让给承租人,只保留处置权,收取租金作为其他权转让的代价,当承租人转租时,虽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诚信程度动摇,但租赁占有水平增加,损坏的可能性增加,但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很难说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很难说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了侵犯。因此,不应支持出租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自行转租时收取的租金是否为不当得利。出租人通过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使承租人占有、使用、收入租赁物。承租人的租金收取只是其使用和收入的伪装形式,出租人的租金不受损害。可此可见,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尤其是次承租人利益),与不当得利的构成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