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拖欠水电费能解除合同吗?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拖欠水电费的,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付款的,可以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定终止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2.按照使用规则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无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租赁物的性质确定。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实际上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损坏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物不得变更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改善和增加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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