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拆迁补偿吗?
承租人拆迁时给予补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安置并赔偿搬迁损失。
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对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二、公房拆迁承租人资格如何确定
公共住房拆迁涉及多种利益的分配。首先,它面临着公共住房承租人资格认定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一些情况需要确定公共住房承租人的资格:
1.原承租人仍活着的,承租人一般不变更,当然,补偿对象仍然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的承租人为新的公共住房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获得补偿权;但在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侵犯成员利益,其他侵权家庭成员可以要求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或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或者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
3.原承租人死后,由于没有拆迁补偿,一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住在公房里,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更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对承租人的变更有不同的看法。如何确定公房承租人的资格?
(1)根据租赁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租金的情况,
(2)原承租人死亡或搬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房屋,并向政府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或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管理单位支付租金的,它与政府公共住房管理部门形成了实际的公共住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实际的公共住房承租人。由于公共住房租赁登记没有变更,公共住房承租人的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向政府公共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由于公共住房租赁登记没有变更,公共住房承租人的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向政府公共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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