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承租商铺经营,商铺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该给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的规定,租赁店铺面临拆迁的,应当由征收拆迁人赔偿停产会停业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因征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征用房屋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非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成补偿协议。
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内涵不清楚
《征收条例》没有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内容,只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包括停业期间的常规费用,即已得利益或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包括间接损失,包括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利润、未来可得利益或财产。停产停业损失的内涵不确定的,征收当事人协商或者评估依据的制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2.承租人的地位不清楚
《征收条例》未将承租人或实际用户纳入征收当事人范围,导致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保护承租人或实际用户的权利。虽然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有合同关系,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其权利,但作为一种不可抗力,普通人不会就合同中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达成协议,导致合同双方风险,使承租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许多情况下,非住宅补偿包括室内装修价值、机械设备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实际上是承租人的损失。但根据现行规定,这些损失仍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的内容,不包括承租人。在实际工作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同意交付房屋,但承租人不同意不搬迁,使房屋征收不能顺利进行。
3.征收当事人如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从目前全国征收补偿情况来看,征收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达成协议并不常见。许多被征收人和承租人不配合谈判,不提供相应的业务证据材料,避免谈话,因此无法与他们协商。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内容,但停产停业损失往往达不到协议,最终需要通过评估来解决。同时,评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如果征收方协商时间过长,征收进度必然会延误。鉴于目前这种长期无法谈判的情况,征收实施单位唯一能做的就是制作被征收人拒绝签署的协商谈话记录录话记录是否可以成为协商失败以启动评估程序的主要证据也存在争议。
4.停产停业损失应赔偿谁不清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停产停业损失均应给予被征收人。当被征用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单独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的规定,租赁店铺面临拆迁的,征收拆迁人应当赔偿停产会停业的损失。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