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交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延迟交付租金的,构成违约。但出租人也不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到期未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出租人催告期满后,承租人仍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