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吗?
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是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意见处理。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九十五条 双方同意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按照前条规定暂停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百六十七条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债务标的物类型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其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到达对方时,通知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承租人提交终止合同的,应当与出租人协商处理,因为相关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明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事项,如果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