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工厂拆迁如何维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租赁厂房被拆除的,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费、生产停业补偿、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不补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因征用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征用房屋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拆迁必须经过这些过程
一是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此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计划进行论证和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征求意见后,市、县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或听证,然后及时公布。
3、下一步,在公告中,将通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企业不接受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然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估阶段。我们都知道决定补偿的基础,补偿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企业必须重视这一阶段。
5.评估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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