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如何购买公租房?
1.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不能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只能出租,不能交易。
2.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出租的经济适用房。
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住房。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转借、转租或者转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
(三)擅自破坏或者装修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从事公租房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承租人拒绝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返还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安全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是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当地就业稳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情况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情况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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