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所用房屋进行改造、扩建或增加附属物,与出租人发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房屋收回、经济补偿和产权纠纷。对此,应处理不同的情况。
(一)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原则上,业主不得赔偿擅自改造、扩建或增加附属物的费用。承租人应当拆除增加的附属物。拆迁过程中对原房屋造成损害的,应当向业主赔偿损失。不能拆除的,经双方协商,业主可以折价补偿合理费用。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造、扩建或增加附属物的,双方对财产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房屋产权仍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折价支付改造、扩建或增加附属物的费用。
(3)承租人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扩建或增加房屋附属物的,应当拆除。经业主同意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担;未经业主同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赔偿业主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