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如何维权?
(1)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要当事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这为被拆迁人单独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承租人应当拥有的所有补偿提供了机会。为了简化拆迁的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往往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不与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承租人不参与的情况下,或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经常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蒙蔽。
(二)承租人未参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了简化拆迁的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即使知道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并将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推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屋拆迁补偿和停业损失后,认为承租人应当向拆迁人索赔,拒绝或者少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认识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承租人
(一)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无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租人是被拆迁人,是协议的主体。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从福建省建设厅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也可以看出,拆迁人、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处理承租人的权利部分,部分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被拆迁人处理承租人租赁关系(相当于非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由此可见,承租人不必与拆迁人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关系。然而,被拆迁人是否妥善处理与承租人的赔偿和安置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很容易处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最终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处理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但未经授权行使承租人的权利,应当无效。
房屋拆迁不能忽视承租人的权益权益。房屋承租人通常支付一年或一年的租金。房屋拆迁后,他们不仅面临租金问题,还面临着重新寻找住所或其他损失的麻烦。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应学会其合法权益,最好咨询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将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房屋拆迁按一定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拆迁租金必须合理合法,并报有关部门。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很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律师,请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