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如何保管租赁物??
1.当事人约定租赁物的使用和收入方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和收入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要求不按照约定的方式纠正租赁物的使用和收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能否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经出租人同意。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约定对出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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