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方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租给乙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以每月2500元的价格将房屋转租给丙方。后来,由于业务急需资金,甲方决定出售该房屋。于是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登记。C得知这个消息后,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买房,A和B的行为侵犯了他优先购买这个房子的权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解释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租人B、C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房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租人出售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十一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述规定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B将房屋转租给业主A,即B和C是承租人,他们都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谁会更优先?从法律上讲,法律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两个目的:一是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产权转让而丧失租赁权,与设立销售不违反租赁规则的目的相同;二是提高物品利用效率,减少承租人对房屋投资的浪费,业主和用户相同,提高房屋利用效率。
虽然B和C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顺序的比较应该不同。B通过房屋租赁和转租,赚取差价,谋取经济利益。他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商业行为。而C租这个房子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生活,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需要。在法律原则上,保护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此外,在促进物体利用效率方面,C是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和用户,C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提高了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避免浪费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当C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法院确认A和B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以维护其合法权利。假如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