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只要求优先购买部分租赁房屋,法院应该支持吗?
法院应当支持。
出租人出售整栋房屋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实施若干意见》第十一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布房屋销售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其特点包括:(1)基于法律的规定。(2)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3)是形成附条件的权利。也就是说,优先购买者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愿,在没有出租人承诺的情况下,形成出租人与第三方同等条件的合同。(4)具有专属性。这种权利只属于承租人本身。
当出租人出售整个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取决于整个房屋和出租房屋是否可以分割出售,出租人是分割出售还是整体出售。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可以分割出售,出租人分割出售,承租人只能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由于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仅限于租赁房屋的范围,出租人没有法律义务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将侵犯出租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行使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也不得侵犯承租人的权利。因为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到此为止。如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与租赁房屋分开出售,或者虽然可以分开出售,但出租人不同意分开出售,要求整体出售,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整个房屋。由于超出部分与租赁部分不可分割,或虽然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同意分割销售,要求整体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出售的房屋涵盖租赁房屋,其销售行为直接影响承租人的利益,必须考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范围超出了租赁范围,但有充分的理由:超出部分与租赁部分房屋相连,不能分割,或可以分割,但由于出租人的原因,要求整体出售,使承租人不能单独行使优先购买权。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出租人的利益。相反,不允许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影响承租人的利益。
出租人整体出售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符合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在购买租赁房屋时给予承租人优先权,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受出租人出售行为的影响,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出售给第三方和承租人,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出租人出售给承租人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承租人租赁出租人房屋的事实前提。出租人整体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仍不影响出租人的利益。相反,他们可以考虑承租人的利益,使出租房屋不受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影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房屋整体出售,出租人应在出售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申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未通知承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人民法院不支持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了承租人优先购房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当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不能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如果你在这方面有更多的问题,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