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父母有三个儿子。他是个孩子。他的父母在同一个地块租了一套公房。这两套公房很近。常先生小时候,原本只有父亲租的公房,因为孩子大了,家里住不下,又分配了公房,承租人是常先生的母亲。
十多年前,张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由于大哥和二哥的户口在里面,承租人后来变成了大哥。而母亲租的公房,因为里面没有户口,承租人从来没有变过,而且公房因为没有管理而破旧,一直空着。去年年底,这两套公共住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承租人变更为大哥的公共住房,由大哥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张先生对公共住房征收补偿的分割没有意见。但常先生对承租人是母亲的公房征收有看法。在常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二哥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所有征收补偿利益都被二哥拿走了。当常先生和二哥谈到补偿时,二哥说公共住房由他们的家人实际生活,补偿利益也应该属于他,常先生享受单位福利分割,所以公共住房的补偿没有份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共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是承租人母亲的遗产。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益。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不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共同居民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征用的房屋没有任何人的常住户口,因此常先生的二哥不符合相关同住人的资格,他无权获得所有的补偿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只有承租人的公共住房搬迁,原承租人死亡,承租人依法确定的,搬迁补偿属于新承租人;承租人未确定的,搬迁补偿属于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原承租人死亡后,未确定新承租人的,由常先生母亲继承人享受搬迁补偿。因此,在本案中,应确认母亲租用该公共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为遗产。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确认母亲租用的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母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