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单方面付款合同不成立吗?
成立时,合同不具备成立要求,即不成立。合同未成立的,有下列情形:一人自行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意图不一致,未形成要约和承诺的合同;合同对象不确定;未履行合同的付款;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书面签订合同,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履行的。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改善或增加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偿还现有增值部分的费用;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租赁期间因占有或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收入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和收入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租或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租或不支付租金;
8.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9.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全部损坏或损失租赁物,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共同生产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
二、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1.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吗?
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租赁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就不违约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定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承租人确实有其他房屋,租赁房屋长期闲置,物尽其用。
4)承租人故意或过失损坏租赁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拒绝修理或赔偿的。
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有下列情形,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承租人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导致承租人无法达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和维护义务,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租赁合同不成立的,不存在违约金。违约金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就某件事达成协议,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在法律规定内,是有效的合同,住房合同未成立,自然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