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对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其中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在15日届满后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一)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注意三点:
①仅限于销售。出租人赠与、互易、房屋被征收、没收后出售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②房屋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出售出租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二条)。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出租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方(或抵押权人)相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抵押权就不会发生冲突,因此承租人无论在租赁合同前后设立抵押权,都有优先购买权。换句话说,《物权法》第190条不适用于此。不同的是,《物权法》第190条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
③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1]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前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最高应价购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城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交易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格、支付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人。
(四)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a)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b)出租房屋拍卖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在15日届满后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理期限为15天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