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提到的高先生店铺被强拆,经一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征收方强拆违法,但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在征收方的一审辩护中,指出高先生的房屋实际上是租赁性质,高先生签署了商店使用权转让协议,高先生实际上是作为商店的承租人起诉,所以我们通常认为,征地补偿补偿是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只能因拆迁造成生产损失、搬迁费用补偿,但一审法院没有发表任何实质性意见,只解释因为原业主和高先生签署了商店转让协议明确规定高先生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商店使用权,高先生和案件有个人利益,作为原告,完全合格。征收方也看到了这一点,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征收方也看到了这一点,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
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店铺所有人错误。高先生与原房东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转让店铺所有权。因此,高先生不是涉案店铺的所有人,也不是行政行为的对手和本案合格原告。
2.涉案商铺所在的商场,大部分其他商家都同意拆除,都搬出了商场。周围居民也知道,他们不再在商场消费。事实上,商场没有商业环境和功能。同时,征收方的拆迁行为已经征得原业主同意,没有非法强拆。
3、高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商店转让协议》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购物中心被拆除。高先生应通过民事渠道解决与原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收款人不是合格的被告。
可以看出,在上诉中,征收方重申了原告主体不合格的观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省高等法院会支持征收方的观点吗?让我们继续看。
省高等法院认为,由于拆迁房屋是事实行为,不需要考虑法律影响,但拆迁行为在合理范围内的实际影响,在原告资格中,法院也应考虑合理范围内的实际影响,然后判断是否有诉讼利益。征收方的拆迁行为显然影响了高先生的房屋使用和经营,以及房屋设备的完整性。应当认识到高先生与拆迁行为的利益。虽然征收方答护拆迁行为已经原业主同意,但在拆迁行为之前,也应根据合理性标准考虑可能对其他权利人的影响,高先生作为承租人、房屋实际经营、实际用户,明显属于征收方应考虑的对象,但征收方不考虑拆迁,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同时,拆迁行为没有法律证据,应当确认拆迁违法!
承租人是否有权起诉强制拆迁违法行为并获得赔偿?我相信当你看到这一点时,你心里已经有了答案。对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没有信心的被拆迁人也应迅速采取行动。我希望每个被拆迁人都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承租人是否有权起诉强制拆迁违法行为并获得赔偿?我相信当你看到这一点时,你心里已经有了答案。对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没有信心的被拆迁人也应迅速采取行动。我希望每个被拆迁人都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