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一)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前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与拍卖的;
B.出租人已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
(二)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把房子卖给近亲。
(3)善意但三人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
(3)善意但三人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不得要求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