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出租人出资购买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但金融租赁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同。这不是承租人使用收入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融资的对价。出租人收回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并获得一定的利润。
出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时,可以催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一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原承租人按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只有义务支付到期租金,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租金。这是承租人享有的期限利益。然而,当承租人未能按时交付租金,并敦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租金时,承租人的期限利益将丧失。出租人不仅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二、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出租人不选择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合同可以终止,这是出租人的法定终止权。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保证其租赁债权的功能,因此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违约和出租人终止合同时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