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马与张有多年的设备租赁关系。自2013年上半年以来,张先后从马租赁钢管、紧固件、顶部支架、套筒等建筑设备。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每次租赁设备由张在马的出库单上签字批准。2015年8月5日,双方结算后,张某仍欠马某58150元租金,张某立即向马某出具借据。借据规定,欠马某钢顶支架和套筒现金共计5.8万元,2015年8月底结清。之后,张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马某多次催促失败,因此,张某和吴某共同起诉法院。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马与张之间的设备租赁关系真实合法,受法律保护。张某欠马某58150元租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马某要求赔偿,应依法予以支持。马要求张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违约金10467元。由于双方对违约金的承担和计算标准没有约定,考虑到张的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年利率6%的基准计算。计算时间为约定的还款日(2015年8月底)次日。吴不是设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张欠马的租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没有法律依据表明,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吴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说:夫妻能否共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马与张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马与张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张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吴的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即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都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的双方是马和张。吴不是设备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法院不支持马要求吴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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