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合同风险的责任是什么?
承包合同中的风险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谁应承担标的物意外损失的风险。《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承包合同中标的物的损失主要有两部分,即原材料和承包人的劳动成果。
一、承担原材料损失
(一)包工不包料。
定作人未将材料交付给承包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交付给承包人时,承包人有义务保管所有原材料和样品。因此,承包商应承担材料损坏和损坏的风险。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和损失,按照民法标的物损坏和损失风险的一般规定,由原材料所有人承担。承包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若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不得要求对扩大部分免责。
(二)包工包料。
原材料交付前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原材料交付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二、承担劳动成果损失
(一)定作物按时交付
承包人在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应承担损坏或损失的风险;交付后损坏或损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二)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接收
1.承包人交付延迟的,承包人承担延迟造成的损失。
2.如果定作人收到延迟,则定作人应承担延迟造成的损失,尽管定作物应扔在承包人手中。双方对交付或接收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约定法出发。
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中标的物的损失主要包括原材料和承包人的劳动成果。如需了解其他相关问题,请咨询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