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原则上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所有承包工作。因为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结果可以是体力劳动的结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的结果;可以是事物或其他财产。但必须具有特定性,只能由承包商通过自己独特的劳动技能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求。如果定作人所需的承包商可以从市场上随意购买,则定作人不必要求承包人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来完成。因此,合同的本质特征要求合同是基于对承包人工作能力的信任,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合同工作。现代社会生产需要越来越详细的分工。因此,承包商有时不必完成所有工作,但必须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高技术要求的工作;如定制服装、定制裁剪和整体缝纫是其主要工作。主要工作的质量将决定工作结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则会影响定作人签订合同的目的。
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承包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包工作,承包人不仅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还应由承包人本人完成其他工作。如果双方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给第三方,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给第三方,但承包人应对第三方的工作负责。
承包人擅自将工作交给第三人的,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是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合同终止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到一家著名的服装公司定制一批西装,公司未经定制人同意,将承包的服装交给其他服装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另一种是定作人不能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全部工作负责。例如,定作人对承包人的设备、技术和劳动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求工作结果按时、数量完成,承包人擅自将承包工作交给第三人。定作人认为工作结果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可以接受,合同不能终止。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承包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负责。工作结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重作、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工作结果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补足,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成果延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定作人的损失。
根据交易习惯,承包人可以将其工作中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承包人对第三人的工作负责。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与主要工作相比,主要工作以外的部分。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部分。主要工作以外的工作可以理解为辅助工作。定制服装合同、量身定制、整体缝制是承包商的主要工作,缝扣、熨烫是其辅助工作。对于辅助工作,承包人可以交给第三作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交给第三方,这符合承包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虽然承包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但承包人应认真调查第三人的工作能力,根据诚信原则合理选择第三人。确定第三人后,第三人同意完成这部分工作的,承包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三人工作要求或者合同中的质量、数量期限,第三人应当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情况按质量、数量按时完成工作。承包商应确保第三方完成的工作结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当事人约定承包工作必须由承包人单独完成的,承包人不得将工作转让给第三人,即使辅助工作也不例外。承包人违反协议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定作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