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什么?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做出价值判断的问题。
一、材料的风险负担
在合同中,定作人或承包人(或第三是第三人)提供的材料由谁承担不能归咎于双方的损失。在合同中,材料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负担应当遵循民法标的物损坏和损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即材料所有人应当承担材料损坏和损失的风险,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证实了这一点。
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一旦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而损坏或损失,谁将承担工作成果本身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合同的类型。在合同中,有一种类型是定作人可以从一开始就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因此不需要在当事人之间转让财产所有权;另一种类型是承包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必须在当事人之间转让财产所有权。就第一类而言,由于没有物权变更问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遵循民法标的物损害和损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即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损害和损失的风险。至于第二类,由于物权变更,应参照适用销售合同标的物损坏和损失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工作结果的风险在交付前由承包商承担,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报酬风险负担
所谓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债务履行不能承担的风险负担。主要是指承包人因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而损坏或者损失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定作人是否应向承包人支付约定的报酬。这个问题应该不同:当承包人完成工作结果时,即定作人自始获得工作结果的所有权。此时,承包人不能履行交付工作结果的债务。考虑到损坏和损失的工作结果,一般包括定作人提供材料形成的价值,还包括承包商提供劳务所形成的价值,定作人和承包商应根据这两部分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承担报酬风险。承包人只能按照作人承担风险的比例要求支付报酬。承包人完成工作成果时,承包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此时,承包人不能履行交付工作成果并将工作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定作人的债务,并确定报酬的风险负担,即承包人承担报酬的风险,承包人不得向定作人索赔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包合同定义及主要承包类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
第七百七十一条【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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