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根据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
(一)定制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承包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可以保留工作成果。
(二)承包人合法占有本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包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合同合法占有的定制人的动产。承包人已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制人,即工作成果已由定制人占有,承包人无法实现留置权。
承包商如何行使留置权?中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保留加工合同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付款期届满时,定制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包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制人在2个月内支付报酬等应付价款。定制人逾期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扣留置工作成果,也可以依法拍卖、出售工作成果,优先考虑所得价款。赔偿范围包括定制人未支付的报酬和利息、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工作成果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格超过定制人应付款额的,由定制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留置权是一种权利。
②留置权属于其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优先考虑留置债务人财产的价值。
③留置权是一种发生的法定担保方式。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支付报酬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制人应当在承包人交付工作结果时支付;工作结果部分交付的,定制人应当相应交付。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制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完成的工作结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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