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该公司从B厂定制了120套西装。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厂家按照A公司指定的面料、款式、尺寸制作120套西装,每套1100元;分两次交货,4月底前60套,5月15日前60套。A每次交货后,通信公司应在5天内支付3000元定金。4月底,制造商按约交付了60套西装。但经通信公司检查,5月14日交付的第二批服装与第一批服装的口袋款式并不完全一致。在谈判过程中,通信公司得知第二批西装是由另一家服装厂生产的,感到非常不满,于是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制造商收回西装赔偿损失。
仲裁期间,厂家提出西装没有质量问题,但口袋款式不一致。他们愿意恢复西装的重作,以确保与第一批款式一致。但A公司不愿和解,坚持要求终止合同。最后,仲裁庭裁决终止双方合同,制造商收回西装并赔偿损失。
评析:
根据民法典,制造商作为承包商,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承包商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方的,应当对第三方完成的工作结果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终止合同。未经通信公司同意,B厂家将西装定制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包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将承包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结果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承包人将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包人交付的工作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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