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绝对离不开同定作人对承包人能够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信任。作为合同一方的承包人,其主要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承包人的义务一般表现为定作物加工、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具体工作结果或按合同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完成约定的工作,这是合同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所谓的主要工作,可以认定为指定作物质量的决定性工作,一般技术要求高;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性作用,那么主要工作应该是指大部分数量的工作。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合同是双方之间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转让,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有一个选择和决策过程,特别是承包人签订合同反映了这一特点,需要找到另一方信任,签订合同,如果合同一方未经同意,无论对方是否接受第三方,这实际上是对对对方利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