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承包合同的性质,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固定作者要求的工作结果,承包人应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方,他也应对整个工作负责。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完成承包人交付的辅助工作、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定作人或合同的要求。第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导致工作结果延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负责重作、维修、退货,并赔偿给定作者造成的损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的,由承包人负责补偿,并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对第三人的工作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辅助工作的责任一般有三种约定:
1.当事人约定承包工作必须由承包人单独完成的,承包人不得将工作转让给第三人,即使辅助工作也不例外。承包人违反协议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作人的损失。
2.如果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承包人只对主要工作负责,第三人对辅助工作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定作人并取得定作人的同意。第三人工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按照约定不承担责任。
3.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承包人和第三人对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应当与第三人约定,对辅助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与第三人未达成本协议的,承包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