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有权对完成的工作结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保留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等价款的,承包人有权留置工作结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和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价留置工作结果,也可以依法拍卖、出售工作结果。优先考虑所得价款。赔偿范围包括定作人未支付的报酬和利息、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结果的保管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定作人未支付的报酬和利息、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包人的其他损失等。工作成果折、拍卖、出售后,价格超过定作人应付金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偿还。
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下列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定作人的基本义务是支付报酬。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除支付报酬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费。承包人虽然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承包人只有在支付期届满时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才能留置工作成果。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的付款期限,并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包商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包人支付报酬。合同未约定报酬支付期限,仍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包人交付工作结果的同时支付,即承包人应当将工作结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并为定作人支付报酬。根据承包合同的性质,承包工作不需要特别交付,如粉刷墙,承包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时间为交付时间,承包人完成工作时定作人支付报酬。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可以保留工作成果。
二是承包人合法占有本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包人留置的工作结果应当是根据本合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承包人已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包人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与承包人签订几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份合同的报酬,承包人只能保留定作人未支付的合同的工作结果。如果A和B服装店同意,B服装店为A做一套西装,然后A和B同意,B为A做一件风衣。如果甲方支付制作风衣的报酬而不支付乙方制作西装的报酬,乙方只能装而不能保留风衣。如果方已将西装交付给甲方,乙方只能要求甲方支付报酬,而不能留置风衣。承包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财产,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包人不得留置其他财产。如果甲配件厂租用乙公司的汽车,乙、甲约定甲为乙加工一批汽车配件。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甲方加工配件的报酬,甲方只能留置汽车配件而不能留置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