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作人未按时交付价款引起的纠纷。在实践中,一些定作人不履行义务,表现为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因此,定作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并支付违约金。
2)定作人未能按时领定作物引起的纠纷。一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延迟甚至拒绝接受,定作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
①承包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可以留置定作物。
②除损害赔偿责任外,定作人还应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引起的纠纷。定作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承包人对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缺陷不负责任。在实践中,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定作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
②承包商应注意严格的检查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制人更换或修改,而不是认为这是定制人提供的,甚至纠纷,给双方造成损失。
4)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除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签订后,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但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和规格,但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否则,单方面终止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定作人应当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