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与雇佣的差异和责任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给付一定报酬,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合伙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合伙承包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定制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裁判要旨
承包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制人,定制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合伙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合伙承包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定制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陈承包重庆荣昌县濑溪河疏浚防护工程后*陈口头约定*挖掘机负责河道疏浚,并约定了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2011年5月14日,**公司与郭**、何**约定两人负责陈*挖掘机从河边的街道上吊到河里,同意每台起重机从河边的街道上吊起**公司支付800元的报酬。第二天11点,在**公司与郭**、何**未就操作计划和指挥员达成协议的,何**驾驶何**所有的渝BH5908号吊车和郭**驾驶自己所有的重庆C67218号起重机开始运行,两台起重机将陈*挖掘机起吊到河内,但由于两车配合不当,挖掘机掉入河淤泥中,损坏严重。由于事发当天三方未就赔偿协商一致,陈*挖掘机不同意吊出河道。下午和晚上,持续下大雨,挖掘机被雨水浸泡,加重损坏;第二天,挖掘机从河里吊了出来。
2011年12月29日,陈*郭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何**第二,被告连带赔偿修理费6.8193万元,评估费2645元,拖车费4700元,停运损失1.8万元,共9.3538万元**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
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和被告郭**、何**约定两人负责陈*挖掘机从荣昌县警民桥吊到河内,按每台起重机8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第二,被告和**公司形成合同关系。郭**、何**作为共同承包商,应独立完成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和技术,并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名被告要求将挖掘机吊出事故现场的河流,原告以处理不当为由拒绝妥善处理。后来,由于雨加重了挖掘机的损坏,原告有一定的过错,挖掘机的损坏部分负责。综上所述,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挖掘机维修费用6.8193万元的80%,原告承担20%的责任。
荣昌法院判决:郭**、何**原告挖掘机维修费、拖车费、评估费6.1894万元,停机损失9000元。
被告郭宣判后**、何**以与**上诉理由是公司形成了雇佣关系。
经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郭**、何**形成承包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公司与郭**、何**原因是:
1.承包关系的核心是交付劳动成果。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合同目标的不同。前者的合同目标是劳动成果,后者的合同目标是劳动。本案第三人**公司与被告郭**、何**约定两人负责陈*挖掘机从河边的街道上吊到河里,本合同的目标是安全、完好地将挖掘机转移到另一个指定的位置,**公司显然需要劳动成果。
2.在承包关系中,承包商提供劳动工具和技术指导。在承包关系中,承包商拥有与具体承包工作密切相关的劳动工具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正是因为这一特点,承包关系才能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下生存和发展。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定制人缺乏相应的工具和技术,需要依靠工具和技术产生一定的劳动成果,才能促进合同关系的形成。本案中,**公司没有起重机,挖掘机也不能进河,所以找到被告,约定两人负责起重工作,**公司显然缺乏操作起重机的技能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自然无法提供具体的操作计划。
3.在承包关系中,人身管理相对宽松。在承包关系中,承包商对定制人没有严格的人身依赖关系,自主性强。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从事劳动,产生劳动成果;定制人对承包人没有太多的人身管理,也不干涉其劳动过程。只要不损害定制人的利益,按时交付劳动成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挖掘机重量大,任何起重机都不能单独完成操作,因此需要两台起重机合作完成起重工作,两名司机形成的起重方案尚未得到**公司同意,**符合承包关系特点的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4.在承包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承包人在劳动成果生产过程中提供自己的工具设备,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和人身依赖性。因此,双方在承包关系中的地位相对平等。在实践中,双方的平等地位反映在确定劳动报酬标准的过程中,承包商可以分包劳动。在形成合同关系之前,承包人可以根据定制人提交的劳动成果确定劳动报酬标准,定制人应决定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标准。即使双方形成合同,承包人也可以将劳动义务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或者雇佣其他人完成劳动。本案中,渝BH****号吊车归何**但是为什么呢?**驾驶和吊装也符合承包关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