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的债务纠纷业主有责任吗?
承租人的债务是承租人的个人问题,与出租人无关,出租人不需要对承租人的债务负责。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对承租人和房子负责。
出租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出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天将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必须赔偿不足部分;
2.出租人应按合同定期检查房屋的维修情况,否则,出租人因未及时修理房屋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出租人需要重建、扩建或者改变房屋的使用和结构的,应当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需要转让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
二、房屋出租人有什么权利?
(一)租房的权利。
二、房屋出租人有什么权利?
(1)租房的权利。这是一种基于所有权的权利。是法定权利。
(2)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权利。
(3)保证合理使用出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使用,并行使了修复和扩建的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权。在什么情况下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明显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则应允许。规章规定,承租人事先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收回18岁以下儿童居住或提供给老年人居住。根据自住原因,境外有法律规定提前收回。两年内不得出租。
(五)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索赔权可行使。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六)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后,是否同意续签租赁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三、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租赁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损坏或者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通知义务:承租人有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及时通知出租人。
(2)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承租人不得拒绝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做的必要行为。
三、不作为义务
(一)租赁物不得随意改善或者在租赁物行增加其他物品。
(二)不得随意转租:《民法典》第二十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支付租金
5.返还租赁物
(1)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是基于租赁合同的义务,因此即使出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要求返还。
(二)数人共同承租时,承租人承担的租赁物返还义务为连带债务。
(3)当出租人为数人时,如果出租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共同所有人必须根据所有权返还请求,并要求返还其应有部分。
(4)在返还期限内,定期租赁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进行;不定期租赁应在通知终止租赁关系时进行。
(五)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使用后的状态。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改造、改造或增加租赁物附件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拆除租赁物,恢复租赁物原状。
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也可以主张返还租赁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承租人债务纠纷业主是否负责问题的回答。承租人的债务是承租人的个人问题,与出租人无关。出租人不需要对承租人的债务负责。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