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或交易习惯,双方可以约定由定制人提供材料,并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是指承包工作所需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木材、制作等。
承包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原材料。检验主要包括原材料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经承包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当确认并通知定作人。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包人应通知定作人补充;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满足合同要求。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但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原材料数量和质量原因不符合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终止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
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定作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充或更换原材料,以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固定作人延迟补充、更换的,工期延误;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充、更换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