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失、短缺、变质、污染和损坏负责,并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损失或性质变化;包装不符合规定(不能从外部发现);包装完整、内部货物短损坏、变质;托运人的过错;有押运人,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其他损失。
违约的赔偿
损坏的货物应当赔偿损坏货物的减少价值或者维修费用。
赔偿价格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者第三方物质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坏或者损失部分的价值进行赔偿。
从货物到达地点的次日起,双方要求赔偿的时效不得超过180天。赔偿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对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处理。
在履行公路货运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