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提前违约如何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承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的损失是合同剩余期间不能出租造成的租金收入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未出租,承租人应在剩余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房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出租,承租人只需承担出租前的租金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况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承租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售、转租房屋时,承租人未依法保证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二)出租房屋使用不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不合理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租赁期限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决定,法律不强制要求租赁12个月。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